【116年教育實習】【116-2申請收件】申請116年2月份半年制教育實習者必看!
請欲申請116年2月份教育實習師資生注意!
116年2月份教育實習,實習期間為『116年2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以下說明請逐一仔細閱讀:
【繳費起訖日期】115年11月2日~115年11月30日止。
【線上表單開放日期】115年11月2日~115年11月30日止。
【紙本收件日期】115年11月2日~115年11月30日止。
【申請步驟】
- 詳閱附件「116-2申請收件說明」
- 繳納教育實習學分費,保留收據。
- 填寫線上表單「實習學生檔案」:https://forms.gle/TNLmd3WdZWGdSZXs6,請務必確實填寫。
- 完成上述步驟後再繳交紙本資料至師培中心。
※請務必逐步完成,最後再繳交紙本資料至師培中心。
【紙本資料繳件方式】
【繳費方式】
實習學分費繳納方式共三種【請參閱推介手冊P.4~5】
3.至臺灣銀行「臨櫃匯款」(勿使用ATM轉帳)
【注意事項】
- 相關繳件資料電子檔可至師培中心網站→表單下載→實習及輔導組→半年制教育實習下載:點我前往。
- 注意:跨區申請表請於115年11月2日~115年11月9日(一)17:00前送至本中心申請,逾時不受理。
- 開始實習前,研究生須修畢所有系所規定之應修學分後才可以進行教育實習。
- 本校未畢業/預計帶論文實習之研究生請務必填寫附件「國立屏東大學研究所在校師資生參加教育實習申請表」,且需先完成系所核章(本表可待期末取得完整歷年成績單後一併繳交)
- 紙本資料請繳至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及輔導組,林小姐。
- 回郵信封郵票請自行至郵局購買,其黏貼方式勿重疊、勿使用膠帶黏貼,避免郵寄時無法辨識郵資,以致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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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教育實習資格依據《國立屏東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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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並具學士以上學位,且通過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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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應依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教育實習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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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須取得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文件及大學畢業證書,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得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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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在校生:須取得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文件,且修畢碩、博士班應修學分,得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惟碩、博士班學生應修畢學分是否含學位論文,由各學系所自行認定。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繳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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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畢業證書、修畢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資成績等資料,得以切結書先行代替,但需於開始實習前之規定時間完成補件。
【辦理兵役緩徵說明】役齡男性實習生如於教育實習期間涉及兵役徵集,請務必提前辦理兵役緩徵,以避免與實習時程衝突。
- 法規依據: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14條規定:
「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 可檢附予戶籍地公所之證明文件(擇一或多份)
- 實習學校同意函影本(需載明實習起訖期間,並加蓋實習學校關防,屬正式證明文件)。
- 實習學生證(須載明實習期間,約於每年 6 月後發放)。
- 辦理方式:請實習生自行攜帶上述相關文件,親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科洽詢並辦理兵役緩徵事宜。
- 重要提醒
- 請於開始實習前一個月內完成辦理為原則;實際作業時程仍依各地公所規定為準。
- 因各公所作業時間不一,請同學務必提早準備並完成申請,以免影響實習進行。
【實習期間學生團體保險繳費說明】
- 116年2月教育實習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用:614元。
- 繳費方式:至本校出納組臨櫃繳費,繳費後請將收據繳回師培中心
- 保險權益提醒:如未投保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於實習期間發生意外或疾病住院等情形,將無法享有相關保險理賠權益,請同學審慎評估。
- 研究所師資生特別注意(重要)
- 帶論文實習之研究所師資生,及實習期間仍需辦理碩士班註冊之師資生,請特別留意勿重複繳費。
- 因「教育實習期間學生團體保險」與「校內碩士班學生團體保險」相同,擇一繳費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