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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注意】96學年度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申辦教師證書資格說明

97.08.01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實習者,欲取得該師資類科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辦教師證書,規定說明如下:


欲申辦事項/修課時間
92-96學年度(含)以前修習
(92學年前修習者不適用)
97學年度(含)以後修習
無任一張教師證書,欲申請首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無法走新制先考試,僅得於113.02.01前走舊制先實習 依現行法令,得以修課當年施行課程版本審查,無須抵免、採認
已持有教師證書,欲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 1.須以本校最新教育課程版本審查,逾10年學分失效
2.依本校「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補足學分後始得申請
已持有教師證書,欲申請加註專長教師證書

1.須以本校最新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版本審查,逾10年學分失效,惟得依本校「國民小學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第五點例外採認
2.依本校「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補足學分後始得申請

規定依據:
一、師資培育法第21條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 第九點、第十點
三、教育部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畢業師資生隨班附讀相關原則會議紀錄
四、教育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97學年前學生僅得走舊制)
五、教育部110年5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0057744號函(92學年度前學生不適用師培法第21條第1項)
六、國立屏東大學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
七、國立屏東大學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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