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8.01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實習者,欲取得該師資類科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申辦教師證書,規定說明如下:
| 欲申辦事項/修課時間 | 92-96學年度(含)以前修習 (92學年前修習者不適用) | 97學年度(含)以後修習 | 
| 無任一張教師證書,欲申請首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無法走新制先考試,僅得於113.02.01前走舊制先實習 | 依現行法令,得以修課當年施行課程版本審查,無須抵免、採認 | 
| 已持有教師證書,欲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 | 1.須以本校最新教育課程版本審查,逾10年學分失效 2.依本校「辦理師資生暨合格教師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補足學分後始得申請 | |
| 已持有教師證書,欲申請加註專長教師證書 | 1.須以本校最新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版本審查,逾10年學分失效,惟得依本校「國民小學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第五點例外採認 | |
| 規定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