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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修正部分條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A號令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得以電子方式核發。(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教師證書以電子方式核發者,申請核發、補發、換發等程序應檢具文件免附照片電子檔。(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修正「次專長課程認定證明書」為「修畢次專長課程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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