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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首張教師證書申請表單(115-1)

請確實完整填寫以下表單,並確認後提交。

如有資料不齊,或有錯誤,視同未完成送件,將不予受理。

並將所需紙本文件最遲於115年12月24日親繳或寄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及輔導組 收

如有任何問題,請務必來電或MAIL告知中心,謝謝。

註1:每人僅能填寫一次,填寫前請務必詳閱後再進行填寫。

註2:填寫格式請務必依各欄位說明填寫,請勿自行增列符號文字等。


填表時民國年三碼,如:114

英文字母大寫。

請依實習及報考類科選取。

本欄為確認申請人身分是否隸屬本校,
碩班未畢業者亦填寫碩班資訊。

英文字母大寫。

單名中間無需空白,如:高芬。

1.大小寫格式請務必字首大寫,其餘小寫,名字中間須有"-"(單名中間不用),但姓與名間無須","號,如下例,
如:林美麗,填作Lin Mei-Li

2.請填寫與護照相同拼音,若無護照,
填寫與最高學歷證書相同英文拼音。

民國年共7碼,如:0880101

請填寫完整地址(如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4-18號)
請填寫完整地址(如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4-18號)






如有選項以外國家請於備註欄註明。

例如: 112

如:113/08/01~114/01/31實習,完成歷年度為114

請填完整名稱(包含實習學生及代理折抵實習者),如:國立屏東大學附設實驗小學
如為教學演示抵教育實習者(係指幼教專班),請填寫核發教學演示及格證書之師培大學名稱即可,"非"實習成績及格證明書之師培大學。

格式為7碼,如:1100801-1110131、1100825-1110221
如為教學演示抵教育實習者,請填寫核發教學演示及格證書之日期,"非"實習成績及格證明書之日期

請參照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學分表」欄位上方完整填寫,
請務必留意核定文號為
教育部核定公文文號(含核定日期)
如:108年8月23日
臺教師(二)字第1081234567號函

不須打上"中華民國"

學分證明書除抵免/採認以外課程,不要填錯最後修課時間。
請依
學分證明書上最早修習至最後修習課程時間。
例:最早修習課程為108學年度第1學期;
最後修習課程為
112學年度第2學期,
即填寫「1080901-
1130630」

*上學期之起始日為0901;期末為0131
*下學期之起始日為0201;期末為0630
*下學期之學年度
對應之民國年有所不同,填報請自行留意

若無次專長,無須填寫
請依
次專長證明書上最早修習至最後修習課程時間。
例:最早修習課程為108學年度第1學期;
最後修習課程為
112學年度第2學期,
即填寫「1080901-
1130630」

*上學期之起始日為0901;期末為0131
*下學期之起始日為0201;期末為0630
*下學期之學年度
對應之民國年有所不同,填報請自行留意

比照次專長1方式填寫

依教育部來函115年7月16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1828A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辦理,
教師證書以電子方式核發者,申請核發、補發、換發等程序應檢具文件免附照片電子檔。
然本校尚未收到教師證書核發小組辦理教師證書作業程序規範,
爰本校仍預先收取照片電子檔,屆時將配合教師證書核發小組作業程序辦理。

先前規範:
*本照片檔用作教師證書照片檔(JPG.JPEG.PNG),
    請使用解析度足夠之正式大頭照電子檔,
   勿翻拍、勿掃描,勿提供生活照,應為正式電子檔案。

*教育部證書檔案系統有可能自動帶出當初"報名教師資格考試照片"為主,
    若確定須使用新上傳照片,請務必在備註欄註明清楚。

*照片檔名請用身分證字號+姓名,如A123456789林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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