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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師證書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書報考教師甄試1案,詳如內文~

適用對象:依師資培育法(下稱本法)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

規定:
於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包含代理教師甄選)之需要,建請貴府(局)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

為避免影響前述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期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截止日期,請以上半年4月30日或下半年10月31日為限。

教育部函示文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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