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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教育部來函有關92至96學年度師資生申請教育實習

92學年度至9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尚未完成教育實之舊制師資生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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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122602912號

原認定:

「97學年度以前(92至96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 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完成』教育實習。」

重新檢視《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

本函補充說明應為:

「97學年度以前(92至96學年度)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僅能循舊制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以前『申請』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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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學年度至9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目前尚未實習者,因重新檢視法規,

原訂112年8月1日~113年1月31日為最後一次實習機會,

更正為113年2月1日~113年7月31日為最後一次機會,如未於期間內實習,屆時將喪失師資生資格。

欲參與實習者,請務必於10月提出教育實習之申請(申請時間依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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