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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加註次專長表單

請務必完整填寫以下表單提交,並將所有必要紙本文件親交或寄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及輔導組  收

並註明申請加註專長或次專長


1. 歷年度不可為空白。 2. 歷年度必須為數字。 3. 建立此筆資料年度。

單名中間無需空白,如:高分

英文字母請大寫。
民國年月日排列,年月日若只一位,請以0補滿兩位(例如:0880101)。


發證單位依據證書填寫,不可空白,例如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前臺北縣政府教育處、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前臺南縣政府教育處等("台"請書寫國字"臺")。
請填完整字號,如:小檢字第1100101號。
請填七碼,如:1080601。

107年10月15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必填

107年10月15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必填

107年10月15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必填

1. 107年10月15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必填

2. 請填寫實習單位完整名稱

~

1. 107年10月15日後取得教師證書者必填

2. 請填八碼,如:20230801~20240131。




依據證書填寫,若無可空白。
依據證書填寫,若無可空白。
依據證書填寫,若無可空白。











1.課程類別代碼1、2、6、7、8、9、10、11證明書背面無。

2.課程為3、4、5、12、13、14、15、16、17時證明書背面呈現特教註記次專長,不可空白。

3.教育階段為幼兒園,課程代碼可以為7、10、11、14、15、16、17。


請填寫「開始修課年度」。


1到7可複選。

請填寫最高學歷學位畢業學校。

若為推廣教育中心專長學分班,請填寫該專長學分班名稱。(如:幼兒園在職教師加註特殊教育次專長學分班)

若為推廣教育中心專長學分班者,請填寫該專長學分班學號。

除「原民次專長」除外,皆須上傳。檔名(請以姓名為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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