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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修】教育部隨班附讀相關原則

已修習完成教育專業課程而未完成實習之舊制生校友,請依108年6月26日公布施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據以申辦首張教師證書、另一類科及加註專長教師證書。

第九點第六目:

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第十點第一項:

各大學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之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

學分不足者,依教育部隨班附讀相關原則會議決議方式申請補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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