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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

旨: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8561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明: 本案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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