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
主
旨: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5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8561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說
明:
本案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參閱。
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