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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一、依教育部94.11.4台中(二)字第0940153337號函。

二、教育實習係為師資培育法明訂之4大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一,其目的為統整教育專業理論與實務,並具緩衝進入教師職場之功能,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三、為落實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立法意旨,並維護教育實習之品質,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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