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生依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申請一年制教育實習期限!!
一、師資生於旨揭條文修正施行前(92年7月31日)已修畢師資職前培育課程,得於98年7月31日止選擇舊制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資格。又為落實該條文所定過渡規定之信賴保護意旨,應不以於過渡期限截止前「完成」教師資格之取得為必要。
二、綜上,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條文規定情形者,應於98年7月31日實習並複檢合格後,取得教師資格。逾期未申請並參與者,應依修正施行後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辦理。
一、師資生於旨揭條文修正施行前(92年7月31日)已修畢師資職前培育課程,得於98年7月31日止選擇舊制教育實習並取得教師資格。又為落實該條文所定過渡規定之信賴保護意旨,應不以於過渡期限截止前「完成」教師資格之取得為必要。
二、綜上,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0條第2項條文規定情形者,應於98年7月31日實習並複檢合格後,取得教師資格。逾期未申請並參與者,應依修正施行後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