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有關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參與教育實習得否居留延期乙案

 有關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參與半年教育實習,得否繼續居留延期半年乙案,說明如下:

 

1.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9年1月22日移署移外銘字第0990013957號函(如附加檔)。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旨揭學生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規定,畢業後確需另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者,比照學生身分,應檢具師資培育大學所開立之證明及繳費單等文件,向該署(各服務站)申請居

留延期半年,惟居留期限屆滿即需離境。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