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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教師證書又修習另一類科學程,修畢後是否仍須實習及參加考試?

不需要。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項法令規定,仍須就個人狀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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