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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師資培育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役男(包括教育實習之公費生)得否緩徵至本檢定考試之後?

1. 為維持兵源穩定供給及兵役公平,內政部於96424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60008291號令修正發布「徵兵規則」第28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及第40條;其中,為避免役男以參加考試為由多次申請延徵,有違延期徵集精神,爰刪除原「徵兵規則」延徵事故表第13類(參加政府機關主辦考試)。
2.
上開徵兵規則修正發布後,復經內政部961030召開會議決議,有關參加97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役男師資生,由各縣(市)兵役單位適時協助處理;至98年度起報考本檢定考試之役男師資生,務須依96424修正發布徵兵規則規定,凡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始得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3.
有關徵兵規則相關條文規定,如有需要,敬請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法規檢索」項目下查閱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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