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註「英語」專長專門

國小教師加註「英語」專長

 

▓ 得至本校申請加註之適用對象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3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00000266 號函備查 之國立屏東大學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 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得至本校申請加註專長的適用對象為:

(一) 修習本校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二) 他校修習教育學程之本校畢業學生。

(三)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申請辦理加註各領域專長教師資格者,其原就讀之師資培育大學原畢業大學未有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之規劃。

(四)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於本校完整修畢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在職進修加註專長學分班者。

 

★惟各科學分是否採認,尚須依開課系所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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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時間(一年2梯次):

  • 約每年 4月及10月 辦理收件(相關時程依中心通知及公告為主),逾時歉難受理。

  • 證書審查流程嚴謹,非隨到隨審隨辦,自送件至核發約需3個月以上時間,爰請及早準備,恕不接受急件申請。
  • 若有需求,請附上「代領教師證書委託書」點此進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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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備教師證之教師

一、紙本審查資料:(1)申請書
                  (2)登記申請表

                  (3)加註專長切結書
                  (4)學分認定表或該專長科目及學分證明
                  (5)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同意書

                  (6)繳費收據(費用請詳見
作業要點繳費說明

                  依身分別下載網頁最下方文件,列印填妥後郵寄或親交至本中心
       
※郵寄取證者,需另附回郵信封(貼足51元郵資,並填妥收件資料,信封尺寸為 32.5 x 23cm /大型牛皮紙信封)

二、電子檔資料請至各學期收件梯次之網頁公告之連結填寫

本校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1.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103學年度第2學期至104學年度開始修習本專門課程者 (教育部103年2月26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27617號函核定)

2.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105至108學年度開始修習本專門課程者 (教育部105 年7 月7 日臺教師(二)字第1050093814號涵核定)

3.取得師資生資格並於111學年度開始修習本專門課程者(109-110學年度開始修習者亦者亦適用)(教育部111年4月12日臺教師(二)字第1110034135號函備查)

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111.08版本

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

1.本加註專長資格者,請領取第一張教師證書後,再行申請。

2.教師證書申請書務必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報方式可參考申請書填寫說明:參考

3.紙本資料只要是影本,皆請以原子筆或鋼筆手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4.護照影本須為效期內,否則可以大學以上含英文名學歷證件影本代替(未提供護照者,日後若因與護照名不同而申請教師證書更名,費用需自行負擔)。


常見問題參考:

Q1.我若具碩士學歷,但碩士學位的證書無英文拼音,那我該提供哪張?

A1:提供學位證明,只要是大學以上皆可;如為了提供英文名拼音文件以效期內護照為佳;無護照者,只要是大學以上學歷英文或中英並陳皆可,不一定要最高學歷。

Q2.我沒有護照(或護照過期)也沒有英文名拼音的學位證書,可以用其他證書或證件代替嗎?

A2:不可。若無護照建議返回母校申請英文學歷證書。

Q3.本專業課程和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共同課程及通識課程能否重複進行學分採認?

A3:不行

Q4.提出採認的學分所修習的時間距今已超過10年,是否仍為有效?

A4:要自行提出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教職或進修之證明,經系所審查同意採認者方為有效。

Q5.在其他學校修的學分是否能採認?

A5:僅限於在有開設加註英語專長課程的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台東大學、臺北市立大學、靜宜大學、文藻外語大學、南臺科技大學)修習經教育部核准的加註英語課程方能列入抵認。

Q6.若是在屏東大學英語學系碩士班修的碩士班英語學分是否能採認?

A6:110學年度報部版本已有部分碩班課程,學分採認須由英語學系認定。

Q7.依年資申請者,如何寫?

A7:以教師年資採計申請期限已截止,期限至109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