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考試: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確認,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不得參加本考試之必要。
依教師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有案,且於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六條 本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及其命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非選擇題及寫作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第七條 參加本考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報名時,應上傳下列表件及繳交報名費:
一、最近一年內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二、國民身分證、有效之護照或合法停留、居留或定居之證明文件。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四、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報考人,其報名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之。
第一項報考人,於報名當學期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於報名時無法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暫准報名:
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業生: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學位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考人,未具學士學位者,並應經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證明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由報考人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上傳第一項第三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第一項第四款之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第十條 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報考人實際需要,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考場設施、考卷呈現、作答時間、作答方式等合理調整之適當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