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102年11月14日教務會議通過「本校辦理教育實習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適用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須取得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文件,
且修畢碩、博士班應修學分之在校研究所師資生。
(二)具有大學學歷以上之學位證書。
(三)參加103年8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教育實習之研究所師資生。
三、申請截止日:103年6月20日(星期五)前。
四、送件資料: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本校歷年成績單(需修畢所有應修課程)。
(三)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無誤章)。
(四)教育學程證明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無誤章)。
五、流程:
(一)論文指導教授知悉並核章。
(二)所屬系所承辦人及主任審核已修畢所內應修學分。
(三)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承辦人及組長審核已修畢教育學程應修學分且符合相關規定。
(四)師資培育中心實習組審核確認。